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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县(市、高中区)为单位,高中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TG锛歛gkf0
(二)在各居住区、建校举行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建校举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周年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周年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庆祝结合本地实际,庆祝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TG锛歛gkf0(三)在商业、日照公共服务设施、日照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实验(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高中(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建校举行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周年(三)工作筹备阶段(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
庆祝(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责任单位:日照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生态环保厅)3. 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及交易手续费收费等标准。(责任单位:实验省生态环保厅,实验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省地税局)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5月)。高中开展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准及初始排污权专项调研。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3.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
(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编办,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2.组织研发应用排污权交易信息系统。(四)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强化排污日常监管。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办法另行规定。构建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政策法规、配套管理制度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实施排污权取得有偿化制度,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排污权有偿取得一级市场;在一级市场成熟发展的基础上,推动企业间排污权交易,逐步培育、建立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
(三)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把好排污权交易的审批及许可关,核准企业排污权指标申购量、“富余排污权”及其来源等,严防企业通过虚构、虚报排污指标购买或出售排污权;要加强对参与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引导“富余排污权”向十二大重点产业倾斜出售,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基础调研,根据省内各区域生态管控要求及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核定、分配初始排污权指标;立足本省实际,合理划定并适时调整、逐步扩大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组织开展省内各区域环境承载力课题研究。
为引导企业约束排污行为,鼓励其进场交易,对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业,可综合考虑其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优先安排省减排专项资金补助。建立健全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配套政策、技术规则、工作制度等,强化监督管理,激励企业入市交易,确保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有序推进、健康发展。
(二)基础调研阶段(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六)及时开展阶段性总结,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二)构建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法规制度体系。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重点污染物。1.研究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筹建排污权交易场所,为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实施及其日常管理提供机构、人员及场地设施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不断完善、调整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体系、技术规范、交易规则等,适时调整、扩大交易范围,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常态化、规范化。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区域环境承载力课题研究、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准与初始排污权调研、排污权交易立法调研等基础调研工作。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研发排污权交易(拍卖)等信息管理系统,并与现有省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链接,满足实际应用要求。
组织开展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换(颁)发工作。组建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研发、应用相关交易信息系统,设立固定交易场所。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财政厅)4.制定出台我省排污权挂牌出让、公开竞价以及协商交易等市场交易规则和流程。省政府印发《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分工安排,制定本单位相应工作计划,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生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启动排污权交易市场,实施排污权有偿取得,推进企业间排污权交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企业排污权核定、申购信息,发布超排污权排放和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信息,确保交易公开、公正进行。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企业,具体对象条件另行规定。二、主要任务(一)深入调查摸底。2018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1.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3.组织开展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根据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全省各级环保部门按管理权限为排污单位换(颁)发排污许可证书。积极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排污行为;建立健全市场交易机制,有效发挥政府在交易过程中的引导和调控功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制度支撑,政策激励。
进一步加大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督检查和监管力度,准确核定排污单位排污量,依法查处超总量排污行为;建立健全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作用,推进企业排污信息的实时发布和更新,确保企业排污在有效的监控之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2.实行排污权指标政府收储投放制度。1.制定出台海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权收储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等技术规则。省生态环保厅统一部署开展排污权申购工作,试行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请购买排污权指标,其可申购的排污权由市县环保部门核定,报省生态环保厅批准
同时,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适时发布排污权出让公告,采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政府储备排污权向市场投放。坚持制度支撑,政策激励。
在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应借助网络及传统新闻媒体,加强对环境资源稀缺性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使环境资源有价、有限、有偿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五)强化舆论引导,提升社会认可。
(三)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扶持激励机制。打牢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加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监管,加强对国控、省控和市县重点污染源的在线监测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