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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点位重点关注以耕地为主的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动态多地风险点位重点关注重金属污染防治、动态多地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采矿(油田)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菜篮子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周边、污水灌溉、大型交通干线两侧、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等。积极精品国产污污免费网站AⅤ besta8.com
按照“统一标准、部署并购共建共享、部署并购授权使用”原则,依托省环境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有效集成环境保护、气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林业、公安、质监、测绘地信等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互联共享、自动分析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资源体系。开展化学品、支持重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建成覆盖所有县(市、公司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精品国产污污免费网站AⅤ besta8.com监测网,公司实行普查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省环境保护厅、市场上市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八)建设科学严密的核与辐射监测体系。环保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动态多地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动态多地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
(省财政厅牵头,积极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十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根据区域污染防控、部署并购环境管理考核、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水环境监测因子,增设自动监测站点。第四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事件处理结束后,支持重组应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原因、支持重组应急控制措施、事件处置结果等各环节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规范》共九章四十九条,公司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章 卫生管理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市场上市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管网末梢水水质合格并保持平稳的前提下,动态多地可逐步扩大供水的范围。上报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包括检验项目和结果、积极水质合格率、检验机构等信息。
五、取水泵站设立消毒系统,投加点设置在取水泵进水口位置。供水单位应在配套水厂内和周边管网进行特征指标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和水质感官指标的变化确定掺混比例。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供水量确定消毒剂、消毒设备原料的储备量。今日,《青岛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正式出台。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时,管网末梢水的感官指标出现明显变化,或水质检验结果不合格,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上报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论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选择确定。
卫生知识培训应由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人员组织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资料、合格证明应存档管理。第四十六条 从事供、管水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位。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海水水质和海水淡化工艺要求确定预处理系统和反渗透系统的工艺,定期对膜组件进行化学清洗消毒,确保处理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膜法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其他方法进行海水淡化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因报告不及时,造成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扩大和升级,应追究报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输配水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输送出厂水的配水管网使用的管材管件,应是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合格产品。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可采取直接并入城市管网连接和配套水厂成品水掺混后连接两种形式,并取得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生产出的浓缩水、污泥水,应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排水渠不得在水源水取水湖(池)的周围100米范围内设置。对于检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水质指标,供水单位应调整净水设施设备运行参数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处理,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管网输水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清洗、消毒。第十条 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时间和方式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单位共同商定。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第八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
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建有产品贮存库或设置贮存区域。二、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二)每周检验项目应包括铁、锰、铜、锌、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铅、六价铬、硝酸盐。第三十一条 采取配套掺混方式的,应设单独出厂水输水管道,在配套水厂清水池储水掺混。贮存环境应保持整洁,产品应分类并按照产品存放标准要求进行贮存。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在取水点、生产区设置质量控制点,采取定时巡视、水质检验等方式,控制水质处理效果。第十七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海水淡化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供水人口或供水用户较少的,可采用树枝状设置。
四、取水泵前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拦截原海水中的悬浮杂物,定期清理格栅,确保格栅无污堵。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储备。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卫生管理,生产的卫生要求,输配水的卫生要求,水质检验,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使用净水剂等产品时,应根据运行管理条件进行检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投加使用。第二十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清水池的外围5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第四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发现水质不合格、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学调查、事件处置等工作。生产区外围5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使用的消毒剂具有挥发性的,必须每日测定有效成分的含量,保证消毒效果。
第七章 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制度,将水质检测资料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取水、浓盐水排放、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