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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4 0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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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项目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日照城市功能完善和群众切身利益,日照县委、县政府将继续关心、支持项目建设,不遗余力为项目建设保驾护航;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要从大局出发,主动提供优良服务,积极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保证工程顺利、有序推进;项目投资和建设方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打造精品工程、示范工程的目标,精心施工,加快进度,确保这项蓝天惠民工程如期建成投用。大型国产午夜鲁丝无码拍拍 besta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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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充分利用华亭县现有的华明电厂、珍藏西华电厂供热机组改造后的热源,珍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的PPP模式,由社会资本方出资建设热源外的所有供热设施及运营管理对其整改情况,纪念将出河北省将适时开展后督察。对督察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册即将移交当地相关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册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午夜鲁丝无码拍拍 besta8.com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辉煌督察内容还包括近两年空气质量达标率;重点河流和衡水湖水质达标率、辉煌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气化率、绿化率;城镇集中污水处理率、中水回用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及重点环境工程和生态保护项目资金投入情况;针对各类园区和开发区,重点关注园区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执行率、园区企业污水废气排放达标率。这是中央对河北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试点工作后,日照河北省组织的首次市级层面环保督察。

通过以上量化指标对比分析,大型既考察衡水市自身工作提升情况,同时也对比其他市同期情况。督察期间公布举报电话、珍藏手机号码(只接收举报短信)和邮政信箱,珍藏明确每天8点至20点受理电话举报,特别强调邮政信箱在督察组撤离衡水市后,仍延续运行一周。第四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利用、纪念将出勤俭节约、绿色低碳、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册即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辉煌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公共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日照非工作时间应当合理控制使用电梯台数和频率。提倡办公场所三楼以下不使用乘客电梯,大型高层电梯分段运行,短距离上下楼不乘坐电梯。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职责权限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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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

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公共机构通过节约集约利用能源,加强能源利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提高电、气、煤、油、热力和水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和杜绝浪费的行为。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巡视检查和维护保养,推行低成本节能管理措施,重点加强智能化节能措施的推广。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建立完整的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耗状况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改正,公共机构应当及时落实。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逐步实施能源消耗定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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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公共机构与有资质、实力强的回收企业合作,构建集中管理、规范高效的公共机构废旧物品回收网络,建立定点定期回收机制。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进社会节能服务机构参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级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公私合作等方式实施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等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第三十四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支出应当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七条推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调配和使用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的集中整合和集约使用,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节能管理:(一)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确定支出标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技术服务机制,指导、督促公共机构逐步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节能管理制度、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情况;(四)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五)节能产品、设备采购和使用情况;(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七)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八)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九)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办公设备巡视检查制度,加强办公设备用电管理,减少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灶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配餐、节约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第四章节能措施第二十一条实行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依法需审批、核准的公共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承担

公共机构对本单位用能状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对浪费能源的现象应当及时制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能源消耗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加快推进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建设,对本级及所辖下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实施监测。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食堂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优先采用环保、节能型灶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实行合理配餐、节约用餐,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能源利用状况和问题、节能目标和主要指标、节能重点领域和工程、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技术节能的作用。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完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节能管理:(一)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新能源车辆,按照规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老旧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二)建立公务用车能耗台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能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三)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避免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减少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实施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用节水型器具,加强供水管网和设备的日常巡查、维护保养、运行调节,并定期对本单位用水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水浪费现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减少能源消耗。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未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三)未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配备和使用计量器具,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未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五)未按照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八)拒绝或者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三十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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