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为困TG锛歛gkf0
难群1.大力推广实施清洁能源。众送(四)强化执法监管与监督。TG锛歛gkf0
责任单位:礼包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配合单位:市为困市发改委、环保局、公安局、财政局。责任单位:难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管委)。TG锛歛gkf0责任单位:众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管委)。开展非煤矿山、礼包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针对部分县区和区域燃煤、市为困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难群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众送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礼包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第三十七条 成交签约:市为困(一)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市为困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交确认单》确认的交易结果,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一)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以下情况的排污权交易申请:难群1.由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难群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购排污权申请;2.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无新(改、扩)建项目情况下需新增排污权的申购排污权申请;3.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申请;4.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参加排污权交易的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即为排污权,众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为排污权有效期。
二级市场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第六章 交易申请与资格审查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分级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申请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分级储备制度。根据《细则》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一)排污单位申请出售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4.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原件;5.现有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如虚报成交价格,严重扰乱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终止委托,并向社会公告。对于明显违背交易原则的申请,不予登记并反馈审查机构。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监督排污权交易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二级市场的排污权出让方为排污单位。
自治区排污权储备指标根据全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由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地州市可将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市区。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排污权的回收包括以下方式:(一)通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等生活源污染治理项目,较上年实际减少的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二)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措施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除认定为富余排污权的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外,其余部分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当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时,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其排污权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回收方式。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以及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环保整改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试点区域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增加本地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新疆产权交易所根据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移交的交易信息登记,发布排污权出让或申购信息,指导、协助申请单位开展排污权交易。第十二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出让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出让后从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中扣除;也可通过回收、回购排污权的方式,增加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二)富余排污权名称、数量等信息;(三)意见受理方式。对于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携以上材料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理环评初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参加一级市场交易的单位,每次交易的交易资格需重新审查。第八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组建、运营、维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公示交易结果,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
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依规地开展排污权管理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主动公开重要事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拟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持经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委托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中出具审查意见。(三)地州市和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三)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将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登记。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自治区排污权中心为其开具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排污单位申请出售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排污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4.富余排污权核定凭证原件;5.现有排污单位需提交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1,仅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第十二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出让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出让后从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中扣除;也可通过回收、回购排污权的方式,增加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七章排污权交易方式第三十二条 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一)电子竞价。
第三十五条 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因合同约定采取其他付款方式而未全额结算价款的,可由出让方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证明(以下简称“履约证明”)。
第八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组建、运营、维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开展交易活动,公示交易结果,并履行鉴证职责,实行自律管理。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收到经地州市审查通过的申请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交易信息。
第六章 交易申请与资格审查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分级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申请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