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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昨天Mark van Loosdrecht在他Twitter推荐了一篇他主编的Water Research发布的新文章,华为华题目是Large-scale demonstration of the sulfate reduction autotrophic denitrification nitrification integrated (SANI®) process in saline sewage treatment。归国后陈教授之于香港的水处理学术界就如Mark之于荷兰水处理学术界。TG锛歛gkf0
SANI工艺通过巧妙地利用含硫化合物作为电子载体,电信引入了硫循环把碳循环、氮循环结合起来,完成对去碳、氮和磷的去除,并大大减少了污泥的产量。下一步接广东进军大陆?据广州的《南沙新区报》报道,宣布今年陈教授已把更多时间分给南沙团队,队伍也在扩招。实验结果据实验数据介绍,弃用这次试验的启动时间约为4个月,弃用然后达到稳定状态后HRT约为12.5h,达到了普通污水厂的水平了,而占地面积能减少30-40%,出水在夏季和冬季都能符合当地标准达标排放。TG锛歛gkf0HRT这么长,英国当然拿不出手大声炫耀啦… 正因如此,陈教授还得埋头苦干,决定在沙田污水厂将中试规模进一步放大。(此处你还记得陈教授为啥有Blower Water King的美誉了吗?)“上海、拒绝加巨头将再大连、厦门、青岛……这16座沿海城市总人口达9200万人。
尽管和之前理论上声称的90%,华为华甚至零污泥还有一段距离,但起码已经证明了SANI的可行性。以每人每天产生250公升污水,归国后及以传统的活性污泥工艺平均每处理一顿污水产生235克干污泥量计算,每年共产约200万吨的干污泥(以含固率20%计算)。湘潭昭山示范区湘江风光带(昭山段)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电信湘潭市湘潭宾馆养老项目、电信湘潭万楼新城一馆两中心和区域基建及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等多个项目都已经完成项目前期和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采购工作,正在抓紧稳步推进中。
在项目建成运行之后,宣布一方面,宣布政府需要严格监督社会资本等部门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产生“暴利”,降低公共服务质量;另一方面,要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其他手段提供相关政策支持保证PPP项目的可持续运转,让社会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PPP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弃用激发市场活力、项目建设推广等方面已经初显成效。推广PPP模式是市场配置引入金融新血液的迫切要求统计资料显示,英国2014年湖南省内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万亿元,英国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万亿元,存贷差1万亿元,社会资本资金闲置,缺乏投资渠道。PPP模式的全面推广,拒绝加巨头将再需要构建一套推广PPP模式的政策支持以及奖励体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积极参与PPP模式的推广应用。
要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监管程序以及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要严格界定规制机构的职责范围和行使职权方式。通过PPP模式向社会资本开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拓宽城镇化建设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2015年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验学校建设、湘潭市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工程、湘乡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3个项目入选财政部全国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全省共11个项目入选,占全省入选项目27.27%,项目入选率在全省各市州中位列第一。破解在经济新常态下,“城镇化建设钱从哪来”,“存量债务如何化解”的难题,成为湘潭市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切实抓好推广PPP模式的推广运用成为推进湘潭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选择。为确保项目成功实施,市财政局积极协调经开区管委会、项目实施方、国中水务社会资本方、中介咨询服务公司,对PPP试点项目推进中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具体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在污水处理的定价机制和费用支付体系、特许经营合同等重大经营事项上取得一致意见和突破进展。
三是理顺传统与创新的关系。以制度建设为重点,着力规范项目运作坚持制度建设先行,按照“操作指引+政策保障”的思路,制定了一系列制度,构建了规范的PPP推广制度体系,为项目规范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撑保障。“PPP”初显成效湘潭市通过加快构建制度体系、建立完善PPP项目库、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有效推动了全市PPP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近期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等出台的只是推进PPP模式的一些制度文件,对于PPP模式的相关规定都较为简单,法律效力等级较低,具体操作性有待提升。
需要通过着力加强PPP模式实施能力建设,加紧培育应用型人才,专门研究PPP政策,积累PPP项目经验,加快形成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实现专业人士的本土化培养,确保人才的供应和补给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追责决定机关,回复追责建议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追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督察、巡视和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提出调查建议。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负直接领导责任。建立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其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追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书》。追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第十条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是指本市县的环境状况与同期相比,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总量等均持续上升,环境质量的主要评价指标低于全省同类地区的同期平均水平。市县党委和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负分管领导责任。追责调查核实时应当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依照本实施细则启动责任追究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已调离、提拔重用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如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发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关于《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落实生态立省战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市县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未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要求完成生态文明、生态立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等有关工作目标任务的;(二)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三)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四)未正确履职,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五)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六)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七)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截留、挪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资金的;(八)未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处置应急预案或者未根据有关规定及预案要求组建抢险救灾队伍、落实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等,导致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市县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负总责。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三)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四)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追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一)诫勉、责令公开道歉;(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党纪政纪处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自治县党委和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县)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