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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生态文明建设资金投入,经济组织修订《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经济向财政部积极争取将我省剩余7个市县逐步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保障范围。数据(十五)大力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TG锛歛gkf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2016年度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利好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利好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坚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特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国际旅游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中,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积极推进实施“多规合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低碳产业,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倡导绿色和低碳生活方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力推进建设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把我省建设成为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积极开展工业企业、标普交通运输企业、商贸、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指数周再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交通运输装备。TG锛歛gkf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新高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水平。节约利用水资源,美国推广高效工业节水和循环利用技术,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新上高耗水项目。
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执法监督机制,经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立健全科学、数据有效、数据完备的生态文明法规和标准体系,组织制订《海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组织修订《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法规,进一步完善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法规和标准。量化废物弃置回收为鼓励工商业界惜物减废,利好香港环境局辖下的环境保护署去年9月推出《惜物有“计”》约章计划,为期18个月。
香港环境局政治助理区咏芷指出,标普特区政府早年研究垃圾收费机制时,标普曾预算日后每吨工商业垃圾收取约500元,若按此推算,每间大学平均每年需缴付垃圾费超过121万元。每间院校平均每日丢弃6.64吨垃圾,指数周再创比一家商场的弃置量还要多。香港理工大学发言人称,新高该校一直在硬件设置和推广教育等方面多管齐下,新高推动师生和教职员以实际行动支持减废及回收工作,包括设置各类型资源回收箱,并收集校园、学生宿舍餐厅的厨余垃圾,循环制造变成肥料和饲料。通过参与约章汲取经验,美国以应对最快于明年实施的都市固体废物按量收费
5月20日,新疆发改委核准了达坂城220千伏西沟汇集站工程项目。达坂城220千伏西沟汇集站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由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达坂城风电有限公司牵头,与新疆华电苇湖梁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能西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20千伏西沟汇集站,新增2台240兆伏安主变压器;新建2个220千伏出线间隔至东郊750千伏变电站;建设相应的光缆通信工程。
按照工程建设计划,该项目拟于2016年开工建设,建成投运后最大可以满足达坂城地区48万千瓦风电装机接入新疆电网的需求,同时将优化当地电网网架结构,大幅度提高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能力5月20日,新疆发改委核准了达坂城220千伏西沟汇集站工程项目。达坂城220千伏西沟汇集站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乡,由中电投新疆能源化工集团达坂城风电有限公司牵头,与新疆华电苇湖梁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能西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220千伏西沟汇集站,新增2台240兆伏安主变压器;新建2个220千伏出线间隔至东郊750千伏变电站;建设相应的光缆通信工程。按照工程建设计划,该项目拟于2016年开工建设,建成投运后最大可以满足达坂城地区48万千瓦风电装机接入新疆电网的需求,同时将优化当地电网网架结构,大幅度提高乌鲁木齐及周边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能力
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第十六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六条 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
(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第二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
第十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第二十五条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委托符合高压电工配置要求的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同时经营电网运营、售电等其他业务的,应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其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内容。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省经信委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管理,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
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并报所在县(市、区)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现与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详细说明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数量要求和范围要求以及具体政策方面包括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等,并提到了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充电设施的具体细则。(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
(三)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第二十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等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同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以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原文: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