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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高新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三)在商业、区再公共服务设施、区再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TG锛歛gkf0
创新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型中小企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第十五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日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TG锛歛gkf0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高新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高新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区再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创新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型中小企第二章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 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第十七条 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日照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
高新(五)运营企业原则上在5年内不得将充电基础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报原备案单位同意。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区再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区再并报所在县(市、区)充电设施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拆除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至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中,并逐步实现与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的对接更新。第十九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创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创新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以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原文:型中小企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型中小企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六)企业的运营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控制、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企业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和福建省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相适应的数据接口;推进各级部门持续不间断地向大数据服务公共平台汇聚数据。
(五)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收费站及其他可利用场地建设城际快充站,无需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四)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第二十二条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经省级科技、质监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优先推广应用。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十六条 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申报流程如下:(一)个人在住宅小区的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应在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再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物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六)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牵头部门,详细说明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建设的数量要求和范围要求以及具体政策方面包括用电价格、充电服务费等,并提到了公共充电设施和个人充电设施的具体细则。(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第二十五条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可委托符合高压电工配置要求的企业,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第四章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第二十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充电等服务。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设区市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完成情况及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计划应包括拟建设设施台数、建设地址、设备投资等内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
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人员的配备,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供电安全规定的规模要求。(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从其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出租、客货运等运输站场及环卫充电基础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与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二)允许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分类价格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七)充电交易需支持与设区市以上智能服务平台兼容的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移动支付等;逐步推广交通一卡通在充电交易领域的应用
近日,针对这些问题,浙江省宁海县探索建设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各村生活污水终端进行远程监控、管理并实现指令传输,以“智慧治污”破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难题。在运维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或手机APP,就可以远程线上监控,终端污水浓度、流量、水位等实时数据一目了然。
相比原先人工巡查的方法,系统监控不仅耗时短,而且效率高。”宁海县农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监管点位的增加,系统将真正成为监控宁海农村污水治理的“千里眼”。
据了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站点安装了监控探头、流量计、签到设备等一整套网络设备,对全县各村污水处理终端出水情况进行抓拍、对污水流量进行统计、对相关运维人员进行考勤等。据了解,系统前期已投入100余万元,委托第三方进行日常管理,到今年底,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项目都将纳入系统。
农村治污设施点多面广,易出现“建而不用”、“建而不管”的问题。一旦数据异常,系统就会报警提示,值班人员可以第一时间联系维护人员到现场检测和解决问题,确保污水处理终端有效运转。“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分建七分管,目前系统已对宁海28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置和排放情况实施远程监测“节能减排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而是长久、持续的工作。
接下来的两年,南宁市应如何把事干成?无疑,紧抓机遇,围绕“六个着力”,找准重点、凝心聚力推动各项工作是关键。”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称。
2015年,南宁市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9.52亿元,带动节能减排示范城市建设项目完成实际投资138.38亿元。短期内,南宁市将力争通过三年的创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并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下一步,南宁市将在财政部2015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基础上进行总结,并通过调整2016年节能减排项目计划,更新节能减排工作开展、项目管理和市本级绩效考核的方式方法,提前谋划好不同阶段的项目储备和推进落实方式,加强财政、发改、环保、交通、工信、建设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市对县(区)的业务指导,扎实推进各项前期工作。为进一步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2015年2月16日,南宁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分管财政、发展改革的副市长和分管环保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南宁市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14个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县、城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