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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覆盖所有县(市、成立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实行普查点位和风险点位相结合。江北家级国产内射一区亚洲 besta8.com
环保监察部门依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开展执法监管,新区小组新区及时向同级监测部门通报执法检查计划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与监测,新区小组新区实现污染源同步监督监测与监察执法。(省财政厅牵头,领导各设区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等配合)(十八)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科研与技术创新。根据区域污染防控、欲成环境管理考核、欲成预报预警需要,适时增加水环境监测因子,增设自动监测站点。国产内射一区亚洲 besta8.com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识别系统,为国判别重点土壤环境质量风险区,确定主要污染指标。规范污染源监测数据传输、南京联网、南京发布及应用管理系统,建成污染源监测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形成排污单位监测大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实现污染源监控向环境执法部门自动预警、超排报警以及追踪定位,实现环境监测与监督执法联动。
(省环境保护厅、成立各设区市政府牵头,成立省质监局、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十五)推动环境监测数据深度运用。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废水、江北家级废气、江北家级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点污染企业和省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依法公开监测数据。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新区小组新区输水、新区小组新区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本单位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配备和应急处置物资设备储备。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领导卫生管理,领导生产的卫生要求,输配水的卫生要求,水质检验,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使用净水剂等产品时,欲成应根据运行管理条件进行检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投加使用。第二十条 单独设立的泵站、为国清水池的外围5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南京第四章 生产的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发现水质不合格、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学调查、事件处置等工作。生产区外围5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使用的消毒剂具有挥发性的,必须每日测定有效成分的含量,保证消毒效果。第七章 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制度,将水质检测资料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行政部门。第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取水、浓盐水排放、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的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指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要求,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及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反渗透膜脱盐率、产水量、滤后水水质指标明显下降不符合生产要求时(具体指标参照附录B的要求),应对膜组件进行更换处理。供水单位应指定固定的报告人员,明确报告方式。第七条 海水取水点和设置的取水湖(池)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验应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事件报告制度,在以下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因水源水突然变化导致现有净水工艺无法保证出厂水水质时;(二)检测发现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可能危害居民健康或影响企业生产使用时;(三)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 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根据海水水温情况,定期投加消毒剂进行消毒,去除进水管线内壁滋生的微生物。
在预处理系统及反渗透系统的关键控制点应配置连续测定仪,对pH、电导率、浊度、余氯、ORP、温度等主要水质项目,进行连续检测记录,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第三十条 采取直接并入方式的,应在小范围供水区域进行试验,并对管网末梢水的特征指标进行检验,保证管网末梢水水质合格且感官指标不得出现明显变化。当原海水水质不符合工厂设计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原海水水质应符合规定(具体指标参照附录A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合格率计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执行。(三)每月检验项目应包括《海水水质标准》(GB3097)全部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基本项目、补充项目,以及供水单位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选择确定的补充项目。各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本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并根据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督辖区内市级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对本规范的实施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净化后的生活饮用水应进行调质处理,调质的水质特征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保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后方可出厂。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使用净水剂、防护涂料、消毒剂、消毒设备、供水设备等,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必须采购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合格产品
供水单位应将本单位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制作单位管理文件,下发并组织各班组、供管水人员统一学习。三、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取水湖(池)容量,划分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但保护区面积不得小于第一、二项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供水单位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建有消毒间,并按照消毒方式配备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
供水单位应指定固定的报告人员,明确报告方式。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在取水点、生产区设置质量控制点,采取定时巡视、水质检验等方式,控制水质处理效果。第六条 供水单位选择的海水水源应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第二类海水水质要求。第四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发现水质不合格、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学调查、事件处置等工作。
贮存环境应保持整洁,产品应分类并按照产品存放标准要求进行贮存。对于检验结果超出国家标准限值的水质指标,供水单位应调整净水设施设备运行参数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处理,确保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净水工艺中使用的其他产品、消毒设备使用的原料,应达到食品级标准或产品最高卫生安全级别标准,并索取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和每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上报的水质检测资料应包括检验项目和结果、水质合格率、检验机构等信息。
第八章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第四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的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安排上岗工作。第五章 输配水的卫生要求第二十七条 输送出厂水的配水管网使用的管材管件,应是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 供水单位水源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为:(一)每日检验项目应包括《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中表1的项目、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钙、镁、钾、钠、硼等。第二十九条 供水单位输配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可采取直接并入城市管网连接和配套水厂成品水掺混后连接两种形式,并取得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第三十七条 供水单位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验项目和频次、合格率计算按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执行。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使用净水剂等产品时,应根据运行管理条件进行检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投加使用。
第七章 信息报告和事件处理第四十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制度,将水质检测资料上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供水主管行政部门。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海水淡化:是指利用海水脱盐生产淡水。
(二)每周检验项目应包括铁、锰、铜、锌、挥发性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氟化物、氰化物、砷、硒、汞、镉、铅、六价铬、硝酸盐。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相应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验收。
管网水的采样点数,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第十七条 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