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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1 2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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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岁勿国网重庆电力以铸精品、树标杆为目标,扎实推进全市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共投资101亿元用于改造升级工程,涉及34个区县。该公司通过持续开展农网低电压治理,岁勿解决了119.1万户客户的低电压问题,岁勿大幅提升了农村地区的整体用电质量,打造了开县10千伏赵正线、綦江区黄荆村供电台区等一批农网改造升级精品工程。TG锛歛gk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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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农村地区存在电网陈旧锈蚀、岁勿供电不稳定的问题,国网重庆电力精心谋划,做好准备工作,继续推进农网改造升级。国网重庆电力要求增强工程管理力量,岁勿重视农网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岁勿落实施工组织、安全风险预控和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相关政策,将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打造成廉洁工程、阳光工程。从今年4月至2017年年底,岁勿国网重庆电力计划改造升级1239个镇村的农村电网,改善村民生活、生产用电条件。TG锛歛gkf0通过此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建设,岁勿重庆市已全面实现“户户通电”。此外,岁勿该公司今年还将投资4757万元,岁勿在120个动力不足的自然村,改造升级电网,实施精准扶贫,确保自然村电足电稳,脱贫致富奔小康,并将剩余的197个村纳入明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

国网重庆电力高度重视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岁勿成立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岁勿将精准升级农村电网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制定完成了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和实施方案。据悉,岁勿“十三五”期间,国网重庆电力预计整体投资100亿元,用于全市农网改造升级。第十条 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开展排污权交易,岁勿不免除达标排放、污染减排、环境风险防范、排污费缴纳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二)排污单位或县(市、岁勿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作为受让方跨地州市参加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岁勿应由其所在的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并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在全面开征前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岁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岁勿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岁勿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第二十条 已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岁勿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富余排污权说明材料,岁勿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形成富余排污权的方式及指标进行评估,申请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对富余排污权进行核定。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将通过审查的交易申请信息登记汇总,移交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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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按照交易规则组织实施,并对竞价结果进行确认。排污权出让方应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并实施污染减排措施,有富余排污权可供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现有排污单位因新(改、扩)建项目申购排污权,还需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副本许可排放量、排污权交易登记页原件,排污权使用费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近日印发《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到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排污权的回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6]4号)执行。(三)地州市和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细则》明确,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可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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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情况,受让排污权的建设项目建设、投运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年规划期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明细,排污权受让方上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查未通过的原因。第九章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第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自治区排污权管理平台建设,自治区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的管理,各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的核定,本级受理申请的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的认定,并通过参加排污权交易调控排污权市场。(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及《鉴证书》(或履约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是试点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评文件的必要材料。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即为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核定权限、核定技术规范、公示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交易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

(三)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审查其他排污权交易申请,并将审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登记。第十七条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第三十条 负责审查交易资格的机构,应自收到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如特殊情况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排污单位可暂不提交材料1,仅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排污权受让方应是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主体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参加交易。因合同约定采取其他付款方式而未全额结算价款的,可由出让方出具已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证明(以下简称“履约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新疆产权交易所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就当地排污权市场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它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三十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办理法定缴款凭证。

(二)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排污权,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评估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管理和交易资格审查,并对本地排污权市场进行调控。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一)转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二)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三)经新疆产权交易所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四)因其它不可抗因素对此次排污权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排污权的单位,经营资产通过股权转让、重组等方式发生改变时,对应的排污权无需交易自动随经营资产转移,如造成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变化,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仍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第三章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十四条 初始排污权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取得的排污权。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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