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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四个一"工程,单交即支持研究建立一套政府遴选和扶持低碳技术的政策措施、单交一支低碳技术创新引导基金、一个低碳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一个低碳产业专业孵化园。探索建立碳积分制,给华国实现公众减碳行为可量化,给华国得到商业奖励和政策鼓励,使公众从宣传受体成为低碳宣传活动的参与方,从而实现低碳理念深入人心,促进低碳消费方式转变。TG锛歛gkf0
(二)机制创新、后获中技术进步与低碳理念宣传相结合。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报迎全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5.1亿吨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2.7%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积极利用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制作建筑材料,消息鼓励和支持城镇污泥、消息建筑垃圾、城市渣土等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将可燃性废弃物作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替代燃料等资源化工作。TG锛歛gkf0到2020年,亿订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达到100%,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省发改委负责,单交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能源局配合)(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的研究和实施。
(省商务厅负责,给华国省发改委配合)(三)争取参与"南南合作"。后获中(省发改委负责)(三)制定发布低碳标准。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排污权的单位,报迎经营资产通过股权转让、报迎重组等方式发生改变时,对应的排污权无需交易自动随经营资产转移,如造成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变化,应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二)排污单位申请购买排污权,消息需提交以下材料:消息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加盖公章);2.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评估意见;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亿订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亿订新疆产权交易所要依法依规地开展排污权管理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确保公平公正,主动公开重要事项,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单交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它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细则》明确,给华国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给华国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可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权。
是指转让排污权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转让委托、转让委托受理、挂牌公告、意向受让登记、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开展交易、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协商价格签订《交易合同》,成交单价应为该出让方当年历次出让排污权最高成交单价的算术平均价。第四十六条 新疆产权交易所如虚报成交价格,严重扰乱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不到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依法终止委托,并向社会公告。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一)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以下情况的排污权交易申请:1.由环境保护部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购排污权申请;2.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无新(改、扩)建项目情况下需新增排污权的申购排污权申请;3.自治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申请;4.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参加排污权交易的申请。
第九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有总量控制要求的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一级市场排污权出让方为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或地州市县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新增排污权的现有排污单位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到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主体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
根据《细则》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和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作为出让方或受让方参加交易。
在全面开征前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第四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就当地排污权市场提出针对性的管理要求。对于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携以上材料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理环评初审意见。非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当地没有足够的排污权储备指标可供分配时,可参加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申购排污权。是指转让排污权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第三十一条 参加一级市场交易的单位,每次交易的交易资格需重新审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富余排污权核定,并将认定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将通过审查的交易申请信息登记汇总,移交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公示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二)富余排污权名称、数量等信息;(三)意见受理方式。
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对于明显违背交易原则的申请,不予登记并反馈审查机构。
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排污权的回收包括以下方式:(一)通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等生活源污染治理项目,较上年实际减少的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二)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措施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除认定为富余排污权的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外,其余部分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当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时,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其排污权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回收方式。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第三十条 负责审查交易资格的机构,应自收到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试点区域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增加本地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即为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核定权限、核定技术规范、公示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排污权出让方应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并实施污染减排措施,有富余排污权可供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分级储备制度。第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自治区排污权管理平台建设,自治区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的管理,各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的核定,本级受理申请的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的认定,并通过参加排污权交易调控排污权市场。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监督排污权交易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第三十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办理法定缴款凭证。排污权受让方应是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结算办理完成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到新疆产权交易所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即为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为排污权有效期。
二级市场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新疆产权交易所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其他材料。新(改、扩)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等已取得排污权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