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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45%,全国全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5.1亿吨左右,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2.7%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5亿立方米。积极利用工业和建筑固体废弃物制作建筑材料,铁矿鼓励和支持城镇污泥、铁矿建筑垃圾、城市渣土等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将可燃性废弃物作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的替代燃料等资源化工作。TG锛歛gkf0
到2020年,石进全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达到100%,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标准。(省发改委负责,口老省统计局、省经信委、省农委、省能源局配合)(七)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的研究和实施。(省商务厅负责,日照省发改委配合)(三)争取参与"南南合作"。TG锛歛gkf0全国(省发改委负责)(三)制定发布低碳标准。(省发改委负责,铁矿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四)城市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
继续督促推进17个省级低碳城市、石进园区、企业、景区等不同类型试点建设工作,积极为试点排忧解难。提升建筑节能标准,口老大力推广普及绿色建筑与建材,推广可再生能源和屋顶绿化。对于明显违背交易原则的申请,日照不予登记并反馈审查机构。
审查未通过的,全国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根据《细则》,铁矿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排污权的回收包括以下方式:石进(一)通过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石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等生活源污染治理项目,较上年实际减少的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二)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措施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除认定为富余排污权的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外,其余部分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当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时,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其排污权回收作为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回收方式。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口老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第三十条 负责审查交易资格的机构,应自收到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试点区域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增加本地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十五条初始排污权即为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核定权限、核定技术规范、公示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排污权出让方应是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并实施污染减排措施,有富余排污权可供交易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第二章 排污权储备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排污权分级储备制度。第七条 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排污权中心”)负责自治区排污权管理平台建设,自治区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的管理,各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的核定,本级受理申请的排污权交易资格审查,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的认定,并通过参加排污权交易调控排污权市场。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监督排污权交易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交易合同的履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的排污单位。第三十八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缴款手续,出让方应为受让方办理法定缴款凭证。排污权受让方应是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获取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三十九条 交易结算办理完成后,交易双方持《交易合同》、缴款凭证到新疆产权交易所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鉴证书》)。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即为排污权,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即为排污权有效期。
二级市场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新疆产权交易所每年1月底前,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求的其他材料。新(改、扩)建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需提供《交易合同》、缴款凭证、《鉴证书》等已取得排污权的证明文件。自治区排污权储备指标根据全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由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地州市可将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市区。第五章 排污权交易原则第二十二条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第三章 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第十四条 初始排污权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取得的排污权。第四十二条 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每年1月10日前,应将上年度本地州市及所辖县市区排污权储备交易情况,受让排污权的建设项目建设、投运情况,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五年规划期内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明细,排污权受让方上年实际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拟进行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申请表》。(三)采取其他方式交易时,交易双方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二)排污单位或县(市、区)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申请作为受让方跨地州市参加一级市场排污权交易,应由其所在的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出具意见,并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审查。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申请作为排污权出让方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应按规定标准足额补缴排污权使用费。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四十条 《交易合同》及《鉴证书》(或履约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是试点范围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评文件的必要材料。第五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二级市场的排污权出让方为排污单位。新疆产权交易所应将《鉴证书》办理情况及《交易合同》报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第二十条 已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富余排污权说明材料,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形成富余排污权的方式及指标进行评估,申请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对富余排污权进行核定。
第三十七条 成交签约:(一)采取电子竞价或挂牌方式交易时,新疆产权交易所协助交易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成交确认单》确认的交易结果,签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合同单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5〕164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应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从排污许可证生效之日起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第二十一条 排污权交易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地州市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负责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管理和交易资格审查,并对本地排污权市场进行调控。第十三条 排污权的回购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财非税[2016]4号)执行。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交易,按规定程序报审后再次进行:(一)转让标的权属存在争议的;(二)第三方对转让标的权属提出争议,且提供证明材料的;(三)经新疆产权交易所确认,转让方认为须暂停交易的;(四)因其它不可抗因素对此次排污权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该区域内相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截至3月底,全市完成工业投资34.5亿元。今年以来,西宁市继续在锂电产业、光伏产业、有色金属精深加工产业链方面加大投资力度,实现工业稳定增长。
其中,续建项目64项,当年计划投资182.7亿元。截至3月底,有31项开复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