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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到位点投计划9月底前完成35吨及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到位点投实现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传输,并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每月对各市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调度资金资项久久国产AV影片 besta8.com
北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5.3亿元,比例首期投资4.5亿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北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5.3亿元,下降首期投资4.5亿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项目建成投产后,国务年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5.5万吨,国务年发电量9000万度,各项排放指标将达到欧盟2000标准,在清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同时,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发电,真正达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对北流市环境治理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北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市打下坚实的基础久久国产AV影片 besta8.com广西北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5.3亿元,院加首期投资4.5亿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快重年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5.5万吨,快重年发电量9000万度,各项排放指标将达到欧盟2000标准,在清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同时,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发电,真正达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对北流市环境治理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北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目建年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25.5万吨,目建年发电量9000万度,各项排放指标将达到欧盟2000标准,在清洁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同时,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发电,真正达到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目标,对北流市环境治理和改善投资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北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市打下坚实的基础。广西北流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5.3亿元,投资首期投资4.5亿元,建设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各县(市、到位点投区)、到位点投市属开发区根据散煤使用区域布局,合理规划建设1~3个洁净煤配送中心,对全市居民生活、型煤加工以及没有采取脱硫除尘措施的燃煤单位实行统一配送,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七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资金资项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煤炭期货进行监督管理。在城市规划区、比例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2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质监部门负责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下降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聊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国务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汇总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煤质检测信息。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煤炭质量,抽检对象为本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加工和使用单位。第六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煤质检测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的;检测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检测机构实施煤炭抽样检验检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或取缔无照经营煤炭及其制品的行为。
除此之外,已建成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聊城市储煤场地规划。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在本市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的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废水回收利用设施,防止煤炭扬尘污染。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交通运输、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第十八条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环保部门负责对煤炭经营单位、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第十五条在本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
第七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对煤炭电子交易平台、煤炭交易市场、煤炭物流、煤炭期货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
本办法所称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经信部门是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和组织、协调、指导煤炭清洁利用促进工作,督促企业高效清洁利用煤炭资源。
市政府制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考核办法,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八条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会同发改、公安、交通、环保、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建立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应急处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储煤场地不符合本市布局规划要求违法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本市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政策措施,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支持清洁燃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未逐批次检测煤质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煤质检测信息的;检测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交通运输、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2~3处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第十八条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
第十五条在本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要求。质监部门负责煤炭检验检测化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计量器具依法实施检定或校准。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聊城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煤炭清洁利用和监督管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发改委《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抽样检验检测煤质不收取检测费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聊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聊城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煤炭质量抽检工作。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和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
公安部门负责对在行政执法中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予以处置;负责对违规违法运输车辆进行依法查处。第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于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月份煤质检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