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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夜高梅州市推行标准生态规模养殖模式,夜高加大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大力推广污水深度处理,督促完善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监督确保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其实,速路此轮整治“风暴”背后,是农业源污染减排的“压力”。TG锛歛gkf0
拦车“我们养殖户并不在补贴的行列”。”陈洪广告诉记者,罚款“十二五”前4年,梅州纳入广东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中159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得到国家减排核算认定。从监管上看,察深畜禽养殖业规范化监管机制不完善,也制约着工作的开展。TG锛歛gkf0此外,夜高宝兴农牧年出栏4万头商品猪,还辐射带动附近农户专业养猪场养猪。在县级层面上,速路兴宁市制定出台《兴宁市合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方案》,速路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对于新增污染源,拦车则需要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减少治污成本并推动资源有效循环利用。黑色的废渣变成高效有机肥,罚款黑臭的沼气液经处理后清澈见底,可养鱼、可灌溉林木,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以下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原文:察深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察深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县(市、夜高区)为单位,夜高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速路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若国家或省里有关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规定有变化,拦车从其规定。罚款第三章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明确责任、规范服务、加强监管,加快培育和形成平等参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充电服务市场。第二十二条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并执行特殊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即延长谷时段3小时,由每日23︰00至次日7︰00调整为每日21︰00至次日8︰00),相应缩短用电平时段时长,峰时段保持不变,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本管理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名单。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应在每年的12月份将本年完成情况及次年建设计划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第十五条 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任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不得利用对电网、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充电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七条 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应纳入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的销售服务体系。第二章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第七条 按照“桩站先行”的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第九条 按照“专 (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四)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单座集中式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承担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
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单位在其场所内停车位安装的不对社会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采取多种方式供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公交、出租、客货运等运输站场及环卫充电基础设施,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对于规划条件许可的地块,可按照加油(气)、充电混合站进行规划;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与各类建设项目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保证用户正常充电、安全充电。(三)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九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改委报备(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五)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由生产销售电动汽车企业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其它相关场所落实一处充电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充电智能服务平台、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等。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各类建设项目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开展交通运输、工矿仓储、商服、住宅等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时,应将配建要求纳入规划。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通过电网输配电价回收。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对社会开放,开放的充电设施等同于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需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运营。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无需备案;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的项目备案管理由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发改部门负责;其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竞争方式引入一个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服务商,建立区域运营监控中心,以利于本区域内安全监控与运行管理。(二)在各居住区、单位的既有停车位和城市既有公共停车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经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后,向所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提交报装申请。
(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可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等,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支持;对充电基础设施PPP项目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管部门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