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国产精品第12页 besta8.com
襄阳500千伏卧龙变电站是湖北省首座实施整站装配式建设的500千伏变电站,宣布主控楼、宣布继电小室、防火墙、围墙、电缆沟、汀步式小道、站外排水沟等全站建(构)筑物均采用预制装配式建设。汽车国产精品第12页 besta8.com
大家一致认为,福特变电站装配式建设,福特可有效缩短建设周期、提升质量工艺、降低安全风险、减少现场污染、方便后期运维、提升综合效益,符合总部“全面应用‘三通一标’成果,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加工、装配式建设”的总体要求。会议总结了湖北公司近5年来,宣布在变电站装配式建设方面,宣布从局部研发到整站试点,从110千伏至500千伏,全方位、持续性的探索和实践;展示了500千伏卧龙变电站、220千伏仙东变电站、110千伏王河变电站装配式建设效果;实地查看了装配式建(构)筑物和电气设备的施工工艺和安装质量;并充分听取了设计、施工、运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汽车湖北公司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汽车进一步完善装配式建设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加强新材料应用及机械化施工,全面推广变电站装配式建设,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国产精品第12页 besta8.com工程于2014年11月28日开工,福特目前正处于电气二次安装调试阶段,计划于2016年3月投产送电去年秋天,宣布XBB变种在新加坡和印度广泛传播。
XBB.1.5与细胞的结合甚至比XBB更强,汽车因此提高了它的传染性。总体而言,福特它具有高增长优势。(2)招商程序并无统一的上位法规范,宣布实践中各地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
例如已签署的土地出让协议、汽车担保协议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条款。我们理解,福特招商通常为地方政府吸引落地投资的综合手段,在具体项目实施上,应区分项目的性质。受限于笔者的经验及专业局限性,宣布文中观点不一定正确,如有谬误,还请业内专家不吝指正。由于此类处罚缺乏明确的统一查询途径,汽车只能依靠被收购主体自行提供资料或进行有限的网络搜索。
环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早期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对土壤、大气或水资源造成污染,在原本运营主体为本地公司的项目中,对于既往环境责任的追溯往往模糊,而并购之后,运营主体的控制权发生变更,可能面临承担既往责任的潜在风险。4在有些项目协议中,并未明确项目排他性义务,仅提及政府方应促使区域规划若干年内不建设竞争性项目,或者促使项目区域内的终端用户均适用项目服务等,这类条款如果措辞模糊,且没有明确属于签约政府方主体义务,我们理解将难以要求强制履行。
实际操作中,应注意核查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的签署主体,(1)如政府方签约主体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应提供上级政府的授权文件。如涉及,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例如授权合规性、土地问题等,此处不再赘述。此外,如环保企业不具备独立知识产权,会对其持续运营和盈利能力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在IPO过程中可能会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
研发团队的劳动合同签订及期限、竞业限制、期权安排等,需要在尽职调查中查明基本事实,并分析其合法性及稳定性。2、需要考虑发生股权并购是否会影响现有资质的稳定。这意味着项目公司除日常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外,可能还需要追加投入进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在PPP项目中,如果项目收益大部分来源于政府付费,则应调查其两评一案对于政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的描述、项目是否入库、是否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等。
(2)应考虑项目自身情况,在早期经营性项目中,排他性是项目测算收益的重要考量因素,授予特许权时,被授权主体可能还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这属于向政府方购买特定资产的对价。应重点关注项目自身的合规性及政府补贴支付稳定性等。
(3)近期的特许经营或PPP项目自身收益无法平衡建设运营成本,需要政府提供补贴,或者全部付费来源均来自于政府补贴,且项目性质属于民生、公益性(例如水环境治理、矿区治理等),则排他性并非项目必要属性。随着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被并购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专利布局、对标技术的国际视野问题也应在尽职调查中予以关注。
5 即使采取境外收购SPV公司股权模式,对于转让方而言,仍涉及需就转让所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37号)纳税。从IPO或通过其他模式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角度考虑,如被并购主体由国有企业变更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前曾无偿取得、使用的项目用地将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较为稳妥的方式是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式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就土地租赁缴纳一定金额的租金(通常当地有适用的标准),而这些安排都会实际增加项目的交易成本,需在收购时综合考虑。(3)单一来源采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采购方式之一,但适用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通常对于非新建类项目(例如添附少量的项目设施),有其适用空间。3、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资质问题较难在短时间内解决,受限于交易进度、交割时限,可以适当在交易文件中将取得资质作为交割或付款的先决条件。环保企业特许经营问题部分环保领域(污水处理、垃圾、危废等)常以特许经营模式实施,2014年以来出现了大量政府付费模式的PPP项目,在规模并购时,遇到此类政府授权经营的项目,其合规性应进行谨慎分析:1、经营权取得是否合规对特许经营类项目的理解应考虑其实施年代,根据当时适用的规定进行判断,对PPP项目的理解则应关注发改委及财政部两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4、在特许经营项目或PPP项目中,应考虑股权变更对经营权的影响(详见下文)。本文拟就境内环保企业并购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予以初步概括和分析,抛砖引玉,供各位业界同仁深入探讨。
(1)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仅明确提到授予 经营权,但并未明确为独家或排他,可以查阅协议责任条款、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后续运营过程中签署的过程中文件,确认授权性质。经营权取得方式是否合法,将会对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与稳定性产生影响,实践中存在因未经竞争性程序而被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相关案例。
直接并购通常较好判断,实践中的收购项目,可能通过上层并购、跨境多层架构并购等方式完成交易,并不涉及各具体项目公司层面的控股股东的变化。此前已陆续颁布七批补助目录。
同时考虑如果未能达成交易条件时的补救措施。如果被并购主体并非资质主体,其在被并购后,将面临由于不具备资质而无法继续开展已有业务的风险。而最重要的,是企业核心研发团队的稳定性问题。实践中,除招标、竞争性谈判外,一些项目可能通过招商、竞争性磋商甚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
2、经营权的授权主体关于特许经营项目授权主体目前共识是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起,并授权特定政府部门或机构具体实施。同时,在项目融资文件中,也往往会将股权变更设置为加速融资到期事件,如果发现有此类条款,并购时应征求政府方、融资方的意见。
4、总体竣工验收和专项竣工验收。环保企业的核心资质可分为建设类和运营类。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126号)对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程序,仅提及招标一种方式,而2015年六部委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称25号令)则规定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其范围较之招标相对更广。环保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环保行业本身是市场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企业的技术能力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
但发行REITs产品除项目资产本身过硬之外,还需要满足资本市场的检验标准。查询项目公司的股权、收益权、核心资产的抵质押及因此导致对被并购主体或其股权变更的限制。(1)并购是否会导致项目终止?多数特许经营及PPP项目均会对项目主体股权变更进行限制,或者设置锁定期,或者要求取得政府方的事先同意。因此,在设计交易架构时,应将取得资质的主体作为被并购主体,或者将资质主体的实际控制人(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作为被并购主体。
(2)建议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申报、外汇、外商投资等问题。依据新颁布的《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有关规定,以往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文公布的第一批至第七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后,直接纳入补贴清单。
5、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别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中,合规性要求更高,因为建设的合规性会直接影响项目总投资的认定、政府支付费用等。为了争取更多业务,实务中被并购主体可能会打一些擦边球,例如资质挂靠(以取得资质的甲方名义投标,中标后由不具备资质的乙方企业实施,乙方企业向甲方企业支付费用),资质借用(以具备资质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名义取得项目,实际实施主体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资质不完备(取得项目后一边扩大经营范围,一边申请相关资质,但在并购发生时并未合法取得相关资质)。
2、在PPP项目中,地方政府并未将项目用地划拔或出让给项目公司,而是划拔至政府部门/平台公司名下,再由前述部门或机构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此后,该补助目录不再发布,后续将改为清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