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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7亩,委上位迅共安装612块光伏发电板,装机容量45千瓦,按日均工作4小时计算,每天可发电180度并网后,班步每年可为富家寨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约6.5万元。besta8.com
据了解,入工该项目为企业垫资建设,建成后由富家寨村整体收购,收购资金来源为市、区两级扶贫资金各20万元。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7亩,作状共安装612块光伏发电板,装机容量45千瓦,按日均工作4小时计算,每天可发电180度。昨(20)日,市建速进武汉首个光伏扶贫项目——黄陂区木兰乡富家寨村45千瓦分布式光伏发电站正式接入国家电网besta8.com为确保光伏扶贫电站项目发挥带动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增加收入的作用,委上位迅山西省明确村庄100千瓦光伏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委上位迅电站收益优先用于补贴深度贫困人口。记者日前从山西省扶贫办获悉,班步该省今年将安排1.5亿元,在58个贫困县的300个贫困村建设100千瓦村级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
作为国家光伏扶贫首批试点省份之一,入工自2014年10月以来,入工山西选取了临汾、大同两市的汾西、大宁、吉县、天镇、浑源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作为试点,每个县确定1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率先启动50个100千瓦分布式光伏电站试点工作。根据测算,作状在山西的贫困村建设1个100千瓦光伏电站,并网发电后每年收入在12至15万元之间,可为贫困村提供约25年连续稳定的经济收入。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市建速进工程地质、市建速进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委上位迅出具方案是否予以通过的评审意见。三、班步方案评审、班步备案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入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作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纳入“治理方案”一并编制。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管理。
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4、尚未划定范围;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
二、方案编制第三条 “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56号)的相关规定。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三、方案评审、备案第七条 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进行整理存档。第十六条 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制、审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销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取消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评审专家不能从受聘或就职于评审申请单位、治理方案编制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选取,否则视为无效评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1月1日。第十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治理方案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止。第五条 矿山企业可自行编制“治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审查批准后,应当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治理方案的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治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少于4人。
二、方案编制第三条 “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内容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56号)的相关规定。发证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备案的监督管理。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1、“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规范要求;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具体、可行;4、经费估算是否合理;5、专家组提出的有关修改建议是否已经得到修改。省级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市级发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派员参加。
第六条 新建矿山必须在划定范围后、申办采矿证之前编制“治理方案”。地热、矿泉水等矿种,“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省发证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审查的审批意见,对初审过程发现以下情况、不符合初审规范的,要予以退回补正,不予评审:1、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3、不按规范标准编写;4、尚未划定范围;5、划定范围,尚未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尚未通过专家审查的;6、工作量明显不足,不符合规范要求,编制质量粗劣的。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治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编制“治理方案”的,不单独进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制单位及矿山企业应派出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对于矿山剩余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进行一次方案修编。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对“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式表见附件)。第八条 治理方案编制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1、申请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2、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矿山自行编制方案的不须提供);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文本;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1、评审程序是否合理;2、评审专家的组成是否合适;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第十三条 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上签署意见。